第一條 依據建設部、公安部《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使用規則》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均應遵守本規則。
第三條 乘車秩序:
(一)乘客依次在站臺候車,并按規定前門上車,后門下車。上車后不應滯留在前門,影響其他乘客上車。乘車中主動為老、弱、病、殘、孕及抱小孩的乘客讓座。
(二)車輛啟動后,禁止揮手、扒車。
(三)乘車時不應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;車內禁止打鬧,禁止與駕駛員閑談;不準在車內編針織品;不準躺臥或腳踩座椅;不準自行開關車門和擅自動投幣箱、刷卡機、監視器、監視探頭等。
(四)赤膊者、醉酒者、傳染病人及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,無成人帶領的學前兒童、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不準乘車。嚴防扒竊,乘車時應監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物品。
(五)不準站外停車,到站上下車。
第四條 乘車購票:
(一)乘客上車時請準備好零錢,車上不找零錢;上車時按規定主動刷卡,IC卡余額不足時,應主動投幣,IC月票卡、老年人優惠卡刷卡者應主動向駕駛員出示。
(二)每位乘客可帶一名1.1米以下兒童乘車,超過高度或人數應投幣或刷卡。
(三)不投幣、投幣不足、投假幣、不刷卡、不出示有效乘車證件及不按規定車門上下均屬違章行為。
第五條 車輛運行過程中因故障、事故等原因不能運營時,不予退票,駕駛員安排乘客免費乘坐其它同線路同方向車輛。
第六條 攜帶物品超過一客位(0.125平方米),要按規定購買行李票。
第七條 攜帶物品由乘客妥善保管,不妨礙其他乘客。
第八條 嚴禁攜帶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險品及其它影響乘客健康的物品乘車,嚴禁攜帶動物乘車。
第九條 違規處理:
(一)對不投幣者,移交有關部門處理。
(二)對冒用他人IC月票卡、老年人優惠卡者,將IC月票卡、老年人優惠卡收回并處以50元罰款。
(三)持他人乘車證件或假證乘車者,將證件予以沒收,并處以50元罰款。
(四)乘客攜帶物品造成其他乘客或司乘人員受傷的,由物品攜帶者負責賠償。
(五)損壞車輛設施或場站設施的,由損壞者賠償。
第十條 乘客對司乘人員違反工作職責和有關違法行為有權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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